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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民辖终74号

温县佳辛运输有限公司、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温县佳辛运输有限公司;刘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佳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

法定代表人:原冬至,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宁宁,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登封市。

上诉人温县佳辛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粤1881民初5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原告系上诉人单位职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且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温县人民法院法定管辖,英德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定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案件,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为253省道76KM+400M路段,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有添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月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