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褚丽娟,女,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马玉兰,女,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阜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丽娟与被执行人马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此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辽0921执98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姬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