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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05民初259号

康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5民初259号 原告康某,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现羁押于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川、被告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623001-2016-000771。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系再婚,带一三岁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家庭意识淡薄,对家庭不闻不问,经常为琐事吵架,并与多名女性保持暧昧关系,且现被告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谈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系赚钱心切触犯了法律,被羁押于此,并非因出轨或其他问题,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替我抚养孩子,我感激原告,想以后加倍弥补原告。希望原告及法庭能再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结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在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愿意通过其努力改变现状,并弥补原告,希望可以和好如初。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共同抚养被告带来的三岁孩子,已培养了较深感情。被告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羁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尚未宣判并执行刑罚,被告明确表示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其原意离婚,其请求法院给予一次机会。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应当给予机会争取双方修好。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康某与被告谈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文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亚婷

书记员刘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