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49号
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心智,董事长。
被告:山西潞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农业物流园区道路横一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东华门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治市晋峰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炎农(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2幢604-B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执行董事。
被告:张建峰,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陈庆燕,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卓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晋峰生态园有限公司、被告炎农(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峰、被告陈庆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管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582.7元,减半收取642791.35元,由原告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雪丽
审 判 员 任 峥
审 判 员 赵耀功
二O二O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李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