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民初1387号
原告:张元财,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唐卫忠,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李康成,男,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张元财与唐卫忠、李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元财在案件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兴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