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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民初1643号之一

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与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643号之一

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3MA2NB95670。 经营者:朱龙忠,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城市综合体(万茂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79282。 法定代表人表:郁焕兵。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的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