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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781执恢42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李孔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李孔迪;贺晓燕;梁汝嫦;陈旦;李玉宝;梁敏健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781执恢4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朝南路**。

负责人:黎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孔迪,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贺晓燕,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现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梁汝嫦,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陈旦,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李玉宝,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梁敏健,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孔迪、贺晓燕、梁汝嫦、陈旦、李玉宝、梁敏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78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孔迪、贺晓燕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4.33元及利息(以裁判书为准)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梁汝嫦、陈旦、李玉宝、梁敏健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2017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7)粤1781执1438号执行裁定,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8年12月18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1781执恢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荣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