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许腊梅,女,中国(大陆)籍,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许腊梅与张磊身体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磊金融机构存款2095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侯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