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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4执688号

方彩建与孙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彩建;孙智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24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方彩建,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执行人:孙智强,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关于方彩建与孙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724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定其在2019年5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6月5日本院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智强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名下无车辆,且下落不明。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可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碍于其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施。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建民

审判员  肖 军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