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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3506号

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3506号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

负责人:潘爱民,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和英,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景北道**富沙湾花园**310卡(3幢110卡)。

法定代表人:肖尔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文,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紫熙园业委会)与被告中山市碧桂园佳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晟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紫熙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佳晟公司立即撤离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2.佳晟公司立即向紫熙园业委会移交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的物业用房、相关场地以及设备设施、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简则、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治疗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收取公共收益的合同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3.佳晟公司立即向中山市东升镇住建局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退场手续;4.佳晟公司立即向紫熙园业委会移交已收取的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全部公共收益(约60000元),停止收取公共收益。事实和理由: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于2017年12月15日成立紫熙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于2018年1月31日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紫熙园业委会于2018年6月5日向佳晟公司发出关于合同续约的工作联络函,要求佳晟公司在30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约,佳晟公司在30天期间内没有向紫熙园业委会提出书面回复以及续聘方案。紫熙园业委会于2018年7月5日召开全体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将该会议纪要于2018年7月9日进行公告并抄送佳晟公司。业委会于2018年7月14日通过关于召开紫熙园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7月16日小区公告栏进行公告。紫熙园业委会根据该通知开展选聘、续聘、解聘物业工作服务企业工作事项。2018年10月10日,东升镇东城社区居委会、东升镇住建局、东升镇裕安派出所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到现场对业主大会开箱计票的过程进行监督,紫熙园小区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拟定并签订新的物业合同”,紫熙园业委会对选票统计结果文件进行公告。2018年12月30日紫熙园业委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确定启动正式物业服务公司招标事宜,并刊登招标公告。经过开标评标后,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得分最高,紫熙园业委会于2018年1月18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次日对中标单位达成的重点事项进行公告。佳晟公司得知未中标后,一直拒绝原告的工作对接,拒绝新物业公司进场。紫熙园业委会于2019年1月23日完成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向佳晟公司发出物业撤场通知函,要求其于2019年1月24日12点撤场并做好移交工作。撤场当天,佳晟公司拒绝撤场以及交接移交工作,佳晟公司的行为侵犯紫熙园业委会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同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作为当事人,就物业服务有关事项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起诉、应诉、提起反诉、上诉、撤诉,变更、放弃或者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诉讼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项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另根据2017年12月30日紫熙园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的紫熙园小区管理规约的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十)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诉讼事宜;。”的规定,虽紫熙园业委会主张业主大会授权其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但紫熙园业委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授权其解聘物业公司,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授权其对解聘后物业公司相关的权利义务事项提起诉讼,故紫熙园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东升镇紫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晓佳黄晓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