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4执1231-2号
申请执行人:周飞,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黑自力,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强社,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周飞申请执行黑自力、王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祯
二0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晓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