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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4执1231-2号

周飞申请执行黑自力、王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飞;黑自力;王强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4执1231-2号

申请执行人:周飞,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黑自力,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强社,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周飞申请执行黑自力、王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祯

二0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晓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