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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2480号

陈阳与谢久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阳;谢久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2480号 申请执行人陈阳,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谢久芹,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陈阳与被执行人谢久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9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久芹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久芹的银行账户102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天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