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之二。
负责人:李宏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寿,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78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寿应偿还9991.1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于2019年6月6日以与被执行人陈**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781执7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区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