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1民初7106号
原告:倪少堂,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孔祥云,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倪少堂与被告孔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少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祥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少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孔祥云立即归还借款6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孔祥云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在差田村从事养殖、农场、茶场、山庄旅游等各类生意,名气颇大。2015年3月18日,被告以经营急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承诺于2016年3月18日归还,但其借款至今一直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孔祥云未作答辩亦未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孔祥云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倪少堂借款,倪少堂在银行取款后向孔祥云交付现金50000元,同时孔祥云出具了借条,内容是“借条今借到倪少堂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正,使用期壹年,还款时间2016.3.18。备注:(含息在内)身份证:手机137××××4196借款人:孔祥云2015年3月18日”,借款人后加盖南京龙泉茶场公章。倪少堂陈述,双方约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借条中的金额包含一年的利息在内,案涉借款是孔祥云个人所借,与南京龙泉茶场无关,孔祥云是南京龙泉茶场的老板。后孔祥云分文未还,以致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倪少堂递交的借条是原件,且形式完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该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合意。现倪少堂已经向孔祥云交付借款5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孔祥云应该依约归还,故对倪少堂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孔祥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全部的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因调解不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孔祥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倪少堂支付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预交675元),由被告孔祥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唐 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冯文颖
书 记 员 魏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