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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03执228号

付从耀、张振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从耀;张振威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付从耀,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张振威,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61。申请执行人付从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2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振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振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振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振威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情况。经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振威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其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付从耀申请执行的债权3.20万元人民币未能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付从耀,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付从耀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张振威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付从耀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从耀发现被执行人张振威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申

审判员 孙 斓

审判员 周勇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姿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