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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1执7号之二

纳德若水(鄯善)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纳德若水(鄯善)酒店有限公司(原名为:万向若水(鄯善)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21执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纳德若水(鄯善)酒店有限公司(原名为:万向若水(鄯善)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黄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滚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伟,该公司法务专责。纳德若水(鄯善)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纳德若水(鄯善)酒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到山西省朔州市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2019年6月7日通过执行案件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社保等专有账户有部分存款但依法不能处置,其他账户有存款但处于其他法院司法冻结状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8年6月到山西省朔州市查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原名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二公司,经到朔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到山西省朔州市房产管理局及实地查询,被执行人登记为山西省电建二公司,其名下显示有1994年登记的平房、砖混二层楼等,现已拆除自建为办公楼(无土地、房产证)及职工住宅楼(已出售),均无法处置。4、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遗留在申请执行人酒店场地内的剩余建筑材料进行了查封,并委托评估,评估价1020339元,后经两次拍卖后流拍,流拍价69383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经按照流拍价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6、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7144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执行到位标的693830元,未受偿执行标的130206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未包括执行费)。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5月7日以终本约谈方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卢 路

审判员 付劲松

审判员 南 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