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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03执保246号

吉林省奥通经贸有限公司与郑宝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奥通经贸有限公司;郑宝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03执保246号

申请人:吉林省奥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德富,经理。

被执行人:郑宝才,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经理。吉林省奥通经贸有限公司与郑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宝才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