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2518号
原告:别道庭,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梅,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毛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毛嘴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朱从博,镇长。 原告别道庭与被告仙桃市毛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毛嘴镇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别道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其代缴的养老保险费28139元,并自2003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1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毛嘴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别道庭系仙桃市电影公司职工,根据1992年9月29日仙桃市电影公司与毛嘴镇政府签订的《关于市属电影院、站下放乡镇的协议书》下放给毛嘴镇政府管理。2002年,为解决仙桃市电影公司下放到全市各乡镇的原电影公司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市委、市政府同意为下放的上述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别道庭属于上述办理养老保险的人员之一。因当时毛嘴镇政府财政资金困难,毛嘴镇政府同意由别道庭代缴应由镇政府承担的部分,并承诺到时返还给别道庭,因此,别道庭代替毛嘴镇政府缴纳了28139元。此后,别道庭不断要求毛嘴镇政府返还代缴的28139元。2016年8月1日,毛嘴镇委、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在拍卖毛嘴镇电影院后返还。别道庭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为还钱设置前提条件,并且根据现在国家政策,毛嘴镇电影院也不能随便拍卖。别道庭已经70多岁高龄,随时都可能去世。作为人民政府,理应做人民遵纪守法的表率,不能欠债不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毛嘴镇政府不是别道庭的用工单位,别道庭与毛嘴镇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别道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红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