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882民初1929号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爱香、李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爱香;李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82民初1929号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新耿南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爱香,女,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河津市。

被告:李四民,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河津市。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香、李四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国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任义洁

书 记 员 张玉京

书 记 员 张玉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