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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222民初1110号

民某与民和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民某;民和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222民初1110号

原告:民某。 经营者:马国明,男,回族,生于1962年9月5日,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民和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民某与被告民和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民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民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学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马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