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02民初91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徐东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波,男,该银行清收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男,该银行清收员。
被告:李兴,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行与被告李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亓百录
人民陪审员 崔 悦
人民陪审员 赵兰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