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1民初2100号
原告:马明扣,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进龙,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马明扣与被告朱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隽
人民陪审员 黄坚强
人民陪审员 张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