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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1379号

孙恒刚与赵志武、米红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恒刚;赵志武;米红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孙恒刚,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赵志武,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米红萍,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孙恒刚与赵志武、米红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0346元,未执行标的3103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恒刚与被执行人赵志武、米红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赵志武、米红萍于2019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人50000元后对剩余案款双方再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