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孙恒刚,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赵志武,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米红萍,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孙恒刚与赵志武、米红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0346元,未执行标的3103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恒刚与被执行人赵志武、米红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赵志武、米红萍于2019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人50000元后对剩余案款双方再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