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517号
原告:伋晨,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
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的原告伋晨与被告浙江安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