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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执恢16号之一

汪芝水、马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汪芝水;马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芝水,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马锋,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执行汪芝水与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马锋价值576599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李运华

审判员 钱韦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