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民初1923号
原告:砀山县徽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城镇东城商业街(金满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665079635。
法定代表人:徐瑞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英启,男,1966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徽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英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徽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县徽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县徽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砀山县徽蕴酒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华 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