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1执7213号

冯宗祥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宗祥;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213号申请执行人冯宗祥,男,1959年11月7日,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冀广明冯宗祥与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宗祥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2215元,案件受理费1272元,案款共计113487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福田牌货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广明名下车牌号为×××东南凌越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科航丰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800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05487.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胥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