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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361号

四川立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鑫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立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立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鑫   本院在执行四川立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鑫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鑫的银行存款1252元至本院账户;如其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