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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129执101号

阿瓦汗·穆明、阿布拉·居买等与肉孜喀日·米吉提、依拉木·艾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伽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阿瓦汗·穆明;阿布拉·居买;夏依达·居买;肉孜喀日·米吉提;依拉木·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3129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阿瓦汗·穆明,女,维吾尔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文盲,农民,现住址:伽师县。

申请执行人:阿布拉·居买,男,维吾尔族,1986年7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址:伽师县。

申请执行人:夏依达·居买,女,维吾尔族,2001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学生,现住址:伽师县。

被执行人:肉孜喀日·米吉提,男,维吾尔族,1991年3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保安,现住址:伽师县。

被执行人:依拉木·艾力,男,维吾尔族,1984年5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警察,现住址:伽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阿布拉·居麦、阿瓦汗·莫名、夏依达·居麦与被执行人肉孜卡热·米吉提、依拉木·艾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拉木·艾力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了部分案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36850.69元,剩余的1万元申请人阿布拉·居麦与被申请人依拉木·艾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3129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麦麦提明 ·那斯尔

审 判 员 艾孜提艾力·拉斯丁助理

审判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阿里木 · 艾买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