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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执1384号

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巴黎公馆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634041721。

法定代表人:彭九来,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郁磊,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郁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郁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郁磊在银行存款8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