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454号
申请人:郭晓鑫,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郭志英,男,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张聚梅,女,汉族,1952年1月27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郭晓鑫诉郭志英、张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