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26执454号

郭晓鑫、郭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晓鑫;郭志英;张聚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454号

申请人:郭晓鑫,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郭志英,男,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张聚梅,女,汉族,1952年1月27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郭晓鑫诉郭志英、张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