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1854号
原告:朱界,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杜震宇,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朱界与被告杜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朱界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界负担。
审判员 夏恒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