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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民初1854号

朱界与杜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界;杜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1854号

原告:朱界,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杜震宇,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朱界与被告杜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朱界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界负担。

审判员  夏恒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爱玲

书记员陈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