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5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黄应琴,女,生于1985年3月25日,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
被执行人:何平,男,生于1980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8)川1525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黄应琴支付借款52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平所有的价值52680元的财产、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