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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3民初235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桂林懒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懒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23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华,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强,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懒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68号信息苑1#楼1-8-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亦岚。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懒途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曾 臻

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

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喻嘉嘉

书 记 员  霍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