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4988号
原告:黄文忠,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明悦,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478529。
法定代表人:赵凌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月英,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亭,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21705J。
法定代表人:刘书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广瑞,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第三人:刘忠玉,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家安,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文忠与被告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建设控股公司)、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博源建设公司)、被告韩广瑞、第三人刘忠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范忠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范忠文
人民陪审员 于金娥
人民陪审员 赵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