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50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经理。
被执行人:石海龙,男,1976年9月0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定州市。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海龙给付租赁费122052.24元、违约金20000元、物资丢失赔偿费285810元、案件受理费7718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石海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石海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赁费122052.24元、违约金20000元、物资丢失赔偿费285810元、案件受理费7718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石海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石海龙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石海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亿祥源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石海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