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璐,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杰,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受理了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杰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XXXXX)及附件和补充协议。 二、申请执行人南充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的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婧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