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1597号
申请执行人:黄福忠,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执行人:陈伟,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王彦伟,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黄福忠申请执行陈伟、王彦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8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福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给付安装费37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公告费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伟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中里28号楼-1层30室、3层5单元302室、兴华南里33号楼13层1306室予以轮候查封;将被执行人陈伟名下车牌号为×××号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福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黄福忠申请执行的安装费37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公告费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福忠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福忠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福忠发现被执行人陈伟、王彦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