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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01执20号

程景凤、向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景凤;向冬;宋吉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0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程景凤,女,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向冬,女,生于1991年10月20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宋吉敏,男,生于1989年12月11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景凤与被执行人向冬、宋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向冬、宋吉敏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确定二被执行人有劳动能力,月收入约1.2万元,已责令其按照1万元/月的标准交纳到本院。此外,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程景凤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 伟

审 判 员  王长胜

人民陪审员  郜顺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若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