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3713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
主要
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则霖,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德,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苏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可待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苏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孙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