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王勇,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余志玲,女,1988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王勇与被执行人余志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志玲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