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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6398号之一

缑新金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福立居商贸有限公司;缑新金;北京涌聚东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6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福立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西。法定代表人胡德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涛,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涌聚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精忠街6号203。法定代表人许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缑新金,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北京福立居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涌聚东商贸有限公司、缑新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3.200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缑新金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2020年1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涌聚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99.74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