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浙0424执恢361号张炳春、杨恩云: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的申请人海盐亚宏化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炳春、杨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炳春、杨恩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91503.11元。本案执行完毕已结案。特此证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
张炳春、杨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浙0424执恢361号张炳春、杨恩云: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的申请人海盐亚宏化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炳春、杨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炳春、杨恩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91503.11元。本案执行完毕已结案。特此证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