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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4执恢361号

张炳春、杨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炳春;杨恩云;海盐亚宏化工经营部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浙0424执恢361号张炳春、杨恩云: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的申请人海盐亚宏化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炳春、杨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炳春、杨恩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91503.11元。本案执行完毕已结案。特此证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