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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1086号之十三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洪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洪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1执1086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洪胜,1966年9月6日出生,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执1086号裁定书,于2019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胜在中国工商银行16×××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66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淑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