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生产路**。被执行人李金峰,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