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703号
申请执行人:耿明杰,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涿州市码头国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翁大庆。本院在执行耿明杰、张志华与涿州市码头国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涿州市码头国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涿州市码头国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为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