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3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208430657。
被执行人:周春富,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被执行人:赵启香,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春富、赵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5月29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0)川1423执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明跃
审判员 况明德
审判员 孟邦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孔令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