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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23执644号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春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春富;赵启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3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208430657。

被执行人:周春富,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被执行人:赵启香,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春富、赵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5月29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0)川1423执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明跃

审判员  况明德

审判员  孟邦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孔令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