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健康局。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刘世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81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世申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熊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