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新21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1.被告人陈海涛,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金华市人,户籍地鄯善县双水磨六队**,捕前住鄯善县西州路19号滨水苑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无业。2004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7年3月8日因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2.被告人徐欢,男,1992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睢宁县人,户籍户籍地鄯善县辟展乡英也尔村****,住鄯善县幸福小区,个体司机。2013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智,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3.被告人王玉龙,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甘肃省兰州市自信路48号203室,无犯罪前科。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田凯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4.被告人宋沁鑫(曾用名:宋沁潜、宋沁泉,人称“小宋”,左手臂文身),男,汉族,1997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四川广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户籍地及捕前住鄯善县鄯善镇红光路**蝴蝶泉小区**楼****,2016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柳凯,新疆百丰恒瑞(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5.被告人陈利博(绰号“毛毛”),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睢宁县人,户籍地鄯善县团结户籍地鄯善县团结东路北5巷**,路北二巷,无业。2007年12月12日因犯侮辱妇女罪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3日假释出狱,2009年7月10日假释期满。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6.被告人叶乾龙(绰号“龙龙”、“小龙”,胳膊文身),男,回族,1993年0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新疆托克逊县人,户籍地托克逊县伊拉湖户籍地托克逊县伊拉湖镇伊拉湖村****附**,区3号楼3单元201室,无业,无前科。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敏,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7.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鄯善县人,户籍地及捕前住鄯善县新城路户籍地及捕前住鄯善县新城路**天马商贸城住宅楼**,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卡哈尔·塔依尔,新疆艾尼瓦律师事务所律师。8.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鄯善县人,户籍地及捕前住鄯善县鄯善镇老城路12户籍地及捕前住鄯善县鄯善镇老城路**楼兰小区**楼****,表人,无前科。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阿不力孜·买买提,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9.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程度,新疆鄯善县人,户籍地鄯善县铁提尔村5组,捕前住鄯善县鄯善镇木户籍地鄯善县铁提尔村**,善县故乡房地产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热西旦古丽·阿不力孜,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鄯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10.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绰号“阿龙”),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鄯善县人,户籍地鄯善县鲁克沁镇迪汗苏村五组,捕前住鄯善县户籍地鄯善县鲁克沁镇迪汗苏村**,7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辩护人艾某1·阿布都古力,新疆艾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11.被告人王娟,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高台县人,户籍地鄯善县鄯善镇西州路19号滨水苑小区5号楼户籍地鄯善县鄯善镇西州路**滨水苑小区**楼****,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鄯善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17日以鄯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徐欢、王玉龙、宋沁鑫、陈利博、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乾龙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春过、程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涛及辩护人王进、被告人徐欢及辩护人王智、被告人王玉龙及辩护人田凯程、被告人宋沁鑫及辩护人柳凯、被告人陈利博、被告人叶乾龙及辩护人杨敏、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及辩护人卡哈尔·塔依尔、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及辩护人阿不力孜·买买提、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及辩护人热西旦古丽·阿不力孜、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及辩护人艾某1·阿布都古力、被告人王娟,本院翻译热比古丽·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拘禁罪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组织、纠集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债务,多次非法拘禁多名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多次使用辱骂、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逼迫多名被害人偿还高利贷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利博先后将被害人张某带至鄯善县老天城宾馆、岔路口朋友主题商务宾馆、天马小区和善源宾馆等地,非法拘禁长达约15日。期间被告人陈利博安排顾某1(另案处理)在老天城宾馆看管被害人张某五天。二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2、2017年1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买合木提·色拉甫、王娟等人,将被害人艾某3叫至迪亚尔房地产中介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6小时,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3、2017年1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买合木提·色拉甫、王娟等人,将被害人马某1叫至迪亚尔房地产中介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约12小时,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4、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徐欢、陈利博、买合木提·色拉甫等人,将被害人沙某叫至迪亚尔房地产中介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约5小时,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5、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徐欢、陈利博、买合木提·色拉甫等人,将被害人沙某叫至迪亚尔房地产中介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约6小时,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6、2017年5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陈利博、叶乾龙、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等人,在被告人陈利博的二手车交易公司,两次非法拘禁被害人亚某约72小时,非法限制被害人亚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被害人亚某被逼无奈,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低价抵押给他人,给被告人陈海涛还债。7、2017年6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将被害人党某带至被告人陈利博的二手车交易公司,指使被告人陈利博、叶乾龙将被害人党某看管起来,将被害人党某非法拘禁24小时,非法限制被害人党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次日下午党金凤(党某的姐姐)替其偿还部分债务后方才得以离开。8、2017年7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被告人王玉龙、徐欢、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阿某1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阿某1累计约48小时,非法限制被害人阿某1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9、2017年7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被告人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约4天,非法限制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10、2017年7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被告人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苏某2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苏某23天,非法限制被害人苏某2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二、寻衅滋事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海涛为强索高利贷债务,多次纠集、指使被告人徐欢、王玉龙、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买合木提·色拉甫、尼加提·帕热哈提、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等人,在索债过程中多次采用聚众造势、滋扰、纠缠、辱骂、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多名被害人偿还高利贷债务,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至4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等人,先后多次找到被害人沙某,被告人陈海涛使用污秽的语言侮辱被害人沙某,并扇了被害人沙某两巴掌,威胁被害人沙某称:“如果你敢报警,我就把你的韧带割断”,威胁、恐吓、逼迫被害人沙某归还高利贷债务。2、2017年3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徐欢、买合木提·色拉甫等人,多次将被害人哈瓦汗·托乎提叫至鄯善县迪亚尔房地产经纪公司,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讨要高利贷债务。其中有一次,被告人陈海涛扇了被害人哈瓦汗·托乎提一巴掌,威胁哈瓦汗·托乎提说:“如果你不还钱,我就把你的裸照放到滨沙商场的大屏幕上”。3、2017年3月至11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宋沁鑫、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先后多次到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家中滋扰,追讨高利贷债务,将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及其妻子温某·阿吾提逐出家门,被告人陈海涛等人霸占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的房屋长达7个月之久。4、2017年5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殴打被告人亚某一巴掌,之后将其强行带至故乡房地产公司,逼迫被害人亚某偿还高利贷债务。5、2017年年初至5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等人,先后多次找到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在萨塔尔·伊买尔家中、辟展乡英也村坟堆附近等地,殴打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逼迫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偿还高利贷债务。其中一次被告人陈利博打了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两巴掌、叶乾龙打了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一巴掌。最后迫使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将其住房抵偿给陈海涛用于还债。6、2017年6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陈利博、阿力木·卡依提,将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叫至鄯善县故乡房地产中介公司,被告人陈海涛打了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一巴掌,被告人陈利博对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拳打脚踢,逼迫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偿还高利贷债务。7、2017年7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安排被告人徐欢、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在七克台高速公路上,随意追逐、拦截被害人金某的车辆,在七克台高速公路出口处,强行将被害人金某的车辆截停后,双方发生争吵、撕扯行为,被告人徐欢等人逼迫被害人金某偿还高利贷债务。8、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海涛、徐欢、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王娟,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多次在迪亚尔房地产经纪公司、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家中、鄯善鹏博商厦东门婚纱店、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母亲家中,找到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催讨高利贷债务。其中,被告人叶乾龙打了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后脑勺一下;在婚纱店讨债时被告人宋沁鑫打了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一拳;他们在逼迫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将其40亩地葡萄地抵押偿还债务未果后,继续辱骂、殴打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被告人王娟踢了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头部一下,被告人徐欢推搡了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母亲一下,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9、2017年7月底至8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找到被害人尤某·依明、苏某2,将二人拉至英也尔村戈壁滩坟墓区,对二人实施殴打行为,其中被告人宋沁鑫对被害人尤某·依明拳打脚踢。之后又将被害人尤某·依明、苏某2拉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在宾馆内再次殴打两名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徐欢扇了被害人尤某·依明两巴掌。当晚,被告人陈海涛等人又将二名被害人带至连木沁镇找钱还债,被害人尤某·依明偿还部分债务后,回到家中。被害人苏某2因无钱还债,被告人陈海涛扇了被害人苏某1·胡加木牙孜几巴掌、并踢了两脚,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踢了被害人苏某1·胡加木尼牙孜两脚,之后被告人陈海涛等人又将被害人苏某1·胡加木尼牙孜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10、2017年8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宋沁鑫、陈利博、阿力木·卡依提等人,找到被害人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将其带至鄯善县水泥厂晾房附近,采取对其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偿还高利贷债务。其中一次被告人陈海涛打了被害人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一巴掌,并用手包砸他。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威胁说:“你若不还钱,我就把你埋在这里”,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11、2017年8月一天晚上,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阿力木·卡依提等人,到鄯善县西州小区找到被害人伊某牙孜·尼牙孜,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催讨高利贷债务。其中被告人陈海涛打了被害人伊某牙孜·尼牙孜一拳,并威胁说“你若不还钱,就打断你的腿”,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12、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王玉龙等人,在被害人阿斯古丽·阿布力孜的家门口、花店,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催讨高利贷债务。其中被告人陈海涛用污秽、侮辱的言语辱骂被害人阿斯古丽·阿布力孜,并在其脸部扇了一巴掌,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13、2017年12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王玉龙,在鄯善县黄金路截停被害人艾某1·吾斯曼的车,强行将其带至被告人陈海涛的车内,被告人陈海涛揪着被害人艾某1·吾斯曼衣领,在其脸部打了两拳,被告人王玉龙在其脸上拍了一下,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14、2018年2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等人,找到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被告人陈海涛扇了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一巴掌,踢了其一脚,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被逼无奈,向徒弟牙森·买买提借款2万元给陈海涛还债。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海涛在向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催讨高利贷债务未果后,其授意被告人叶乾龙强行侵入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位于××县的家中,并让被告人叶乾龙在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的家中住了三天,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账本、资料册、U盘、银行卡、车辆、手机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款合同、借据、借款抵押协议、法院民事判决等户籍证明、证言:证人丁某、阿某2、马某2、玉某、顾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党某、张某、阿某1、亚某、沙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1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汇会鉴审字[2018]074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手机摄像截频视频光盘。公诉机关认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合伙出资,长期发放高利息贷款。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经常纠集被告人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等人,无视国法,使用滋扰、纠缠、拘禁、辱骂、殴打、聚众造势、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恶势力犯罪团伙,无视国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用滋扰、纠缠、拘禁、辱骂、殴打、聚众造势、威胁等手段,多次肆意挑衅、骚扰他人,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涛、叶乾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共同出资,合伙给他人发放高利贷,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系组织者、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海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欢、宋沁鑫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海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沁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利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乾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海涛辩称,非法拘禁除了第七笔对第二.三.四.五.六.八.九.十都有异议。寻衅滋事罪第一笔、第四笔不是我,第一笔没有这个事情,我没有打他两巴掌,也没有威胁他要割掉其韧带。陈利博他们是拿提成去要账,与我无关。第二笔,有这个事情,我打了他一巴掌,我是开玩笑说的要把她的名字和照片放在滚动条上,不是要放裸照。第三笔钱被害人在家的时候我去过几次,但是没有占房屋7个月。第五笔事情有,我的确打他了,陈利博是拿提成的,他借了我22万元,一年半也没有给我还,他要把房子抵给我,我没要,我们就打起来了。第六笔有这个事情,我认可。第七笔有这个事情,我让徐欢去的,借了3、4万元,也是借了一年多,我们要了好几次。第八笔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的事情有,这个地没有40亩,只有12亩,土地证过期,土地已经长期承包给别人了,我实际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叶乾龙有没有打他我没有注意,宋沁鑫打的时候我在场。王娟去他们家是最后一次,说的让我们去他家拿上条子给我们还钱,我为了拿钱就让王娟去收账,她去了的时候把小孩也带上了,因为我不在家,在乌鲁木齐,我让徐欢也跟上一起去了,我妻子个子矮,也踢不到吾甫尔的头部。第九笔墓地的事情不是我安排指使的,我只是安排徐欢去找人。豪杰宾馆的事情我知道,我带着尤某去连木沁找钱,到连木沁后尤某跑了,到现在也没有还钱。第二天是乃吉米丁帮我们找的人,就是苏莱曼父亲还钱的这笔,打人的事情,我打了,尼加提打没有我没有注意。第十笔我们把债务人带到晾房,但是打没有打我记不住了。第十一笔也是阿力木借出去的钱,我还是充当借款出借人,是他找到人叫我过去的。我打他了。第十二笔没打也没骂,是担保人带我去的,每次担保人都在场。第十三笔我认可。第十四笔事情我认可,打了,但是他没有给我还钱。非法侵入住宅罪,我不认可,没有这个事情。叶乾龙在吾甫尔家住了三天,我不知情。
被告人陈海涛的辩护人辩称:非法拘禁罪部分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意见基本一致。对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应当在5年以下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陈海涛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海涛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从小关爱缺失,让其对金钱产生盲目崇拜,为赚钱不再饱受社会苦楚,从而在讨债过程中产生过激行为,恳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欢辩称,认定我是主犯有异议。非法拘禁4、5笔,我只去过一次,我是一个人去的,当时见到沙特尔时只有买合木提和阿力木在,还有沙特尔的爱人和老丈人在。非法拘禁8、9笔我没有参与。第10笔,陈海涛让我去连木沁接人,人当时在连木沁,接回来我就交给陈海涛了。寻衅滋事罪第2笔,见过不是要账。第3笔,我去过,是去要钱。当时帕尔哈提和其妻子自愿出去的,因为他们到期还不了钱。第5笔,认可。第7笔,认可。第8笔,我去过一次,是和王娟一起去的,当时吾甫尔母亲抓住我的手晕倒了。王娟踢吾甫尔脚一下,没有踢头。第9笔,这就是非法拘禁的第10笔,是我接的人。我从连木沁接的,在石材厂交给了陈海涛。我的确扇了两巴掌,但是是不是尤某记不清楚了。第11笔,我去了,是阿力木接我带我去的。我看到陈海涛打人了,但是他有没有威胁我不清楚。第14笔,这个我也去了。陈海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的,陈海涛打人了。阿合买提.努尔当时还钱没有我不清楚。
被告人徐欢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徐欢系主犯,没有事实依据。整个犯罪过程中,徐欢均听从陈海涛的指派、调遣和安排,没有一次是徐欢主动积极参与,每次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均是由陈海涛纠集。徐欢没有实施纠集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量刑。案发后徐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玉龙辩称,我对主犯没有异议。非法拘禁第8、9笔我只去过一次,这一个是担保人、一个是借款人。我去只待了几分钟。第10笔,人是谁带的我不清楚,我就在宾馆抽了根烟我就出来了。陈海涛、徐欢、宋沁鑫在,尼加提我不认识。寻衅滋事第9笔,陈海涛带着我来墓地,我们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到了,我见过的只有徐欢和宋沁鑫,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说了几句话,说的啥我也不知道,然后陈海涛就把我带走了,去宾馆的事情、连木沁的事情我都不知道。墓地我没有看到他们拳打脚踢被害人。寻衅滋事第11笔,陈海涛有没有说威胁的话我不清楚,其他的认可。第12笔,花店我们去的时候没有见到人,陈海涛打人我不清楚。第13笔,没有截停车辆,我没有扇他,只是在他脸上拍了一下。第14笔,2018年2月份我已经回老家了,我不在鄯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时间不对。
被告人王玉龙的辩护人辩称,一、本案中王玉龙的犯罪定性不能以资金来源简单认为主从犯关系。王玉龙不符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界定,也没有对所指控的恶势力团伙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对其参与的两次行为,亦没有积极参加,更没有组织、领导作用,因此不能认定王玉龙为主犯。
二、王玉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王玉龙和其他在场的被告人无共同的犯意。
三、王玉龙对寻衅滋事罪的参与程度很轻微。
四、王玉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的不诚信或者没有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被告人宋沁鑫辩称,我对非法拘禁第8.9.10均有异议,我没有限制被害人的自由,我只是把身份证借给徐欢开宾馆。寻衅滋事大部分与事实不符,第3笔,我不知情,我去给徐欢送烟送水。第5笔,我参与了一次,是我和陈利博、叶乾龙、阿迪力、陈海涛,在坟地打被害人的是陈利博,叶乾龙还有我动手了。房子抵债的事情我不知道。第7笔,我参与了,但是我没有追逐拦截,当时我是给徐欢送烟送水。第8笔,我参与了两次,有一次是我一个人去的,他不在家,我就走了,还有一次是婚纱店,是我和徐欢一起去的。我到的时候就有陈海涛、叶乾龙、买合木提、还有欠款人吾甫尔。讨账过程中,跟吾甫尔争吵起来,我打了他一拳,抵账的事情我不知道。王娟踢没有我不知道,推搡吾甫尔母亲我也不知道。第9笔,我参与了,我和徐欢将被害人带到石材厂,我见到了陈海涛和王玉龙,我们没有对他们实施殴打行为,我们把人交给陈海涛后我和徐欢就走了。第10笔,我参与了,有阿力木和陈海涛、陈利博,我开车带他们到晾房后我有事就走了,后面的事情我不知道。第11笔,我没有参与。非法入侵住宅住了吾甫尔家三天我不知情。
被告人宋沁鑫的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沁鑫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
二、对寻衅滋事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系自动投案,系从犯,不是纠集者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被告人陈利博辩称,我不是恶势力团伙的成员。非法拘禁我不认,第1笔,张某和我是朋友关系,我们在宾馆一起待过,我没有安排顾某1看管他。第4笔、第5笔,我不知情。第6笔,被害人来过我公司,是阿力木带过来的,他在我这里待的时间是正常营业时间,阿力木说要去把抵押的车开上来,人就临时放在我这里,我没有看管他,也没有不让他走。第7笔,党某来我公司,谁带来的我不清楚,我从外面来他就在这里,我问他干什么,他说陈海涛带过来的,他是可以来去自如的。寻衅滋事第1笔。不知情。第5笔,我去要债了,有陈海涛、徐欢、叶乾龙、宋沁鑫、阿迪力。我就去了一次。第6笔,我不知情。第8笔,我去过吾甫尔家,跟他协商,每次去他都报警了,在派出所就行调解,我们各自就走了。我去过三次,第一次是和陈海涛、买合木提、宋沁鑫、叶乾龙、阿迪力。第二次是和阿迪力一起去的吾甫尔妈妈家。第三次还是宋沁鑫、叶乾龙、阿迪力都被叫去派出所。我没有殴打行为,和我同行的人也没有。殴打行为只有沙特尔有一次,别人的都没有。第10笔,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的,是陈海涛让我去的,他就把我带到戈壁滩了,到戈壁滩我就下来了,下来我什么都没干,他们是维语对话,一个是借款担保人,我后面才知道他们是借贷关系,当时是我、陈海涛、阿力木、借钱的人。寻衅滋事第1笔,我找被害人要过钱,就一次,说了几句话,他要上班,但是陈海涛的行为我不清楚。第5笔,我也找过一次,我是最后到场的,我去的时候叶乾龙、徐欢、陈海涛、吾甫尔、宋沁鑫都在。
被告人叶乾龙辩称,我对从犯有异议,非法拘禁第6笔,我只是去送饭,他们在和亚库甫聊天。第7笔,陈海涛把人带过去,在二手车交易公司待着,他姐姐下午来的,给陈海涛还了部分钱,他们就走了。没有说让我们看着他,只是说人放在这里待一会儿,我在现场。我在二手车公司上班。手机在他身上,我们没有拘禁他。寻衅滋事第1笔,阿迪力是去翻译,还有陈海涛,是陈利博让我去的,没有打架、辱骂行为。第3笔,我去过一次,我和徐欢、宋沁鑫去是陈海涛安排的。我只是去讨债,没有殴打、辱骂行为。第5笔,我去过两次,先到迪亚尔房产,被害人主动给陈海涛打的电话,先进行的协商,陈利博带我们去的,陈利博、陈海涛、阿迪力、宋沁鑫、阿力木、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叫阿帕尔,他打人了。第一次是我和陈利博去的,第二次是刚刚上述那些人,我没有打人,我就是推了一下。第8笔,去过三次,第一次和陈海涛、陈利博、宋沁鑫、阿力木、阿迪力我们在迪亚尔房产协商过,第二次是吾甫尔说的还钱,也是说的给上三五天时间,就散了,第二次还是我们这些人。第三次到吾甫尔家楼下,四五个人。要账都是陈海涛、徐欢、陈利博给我安排。他们给我发薪水,陈海涛、徐欢、陈利博按照笔数。一共除去吃喝我拿到手600-700元。
被告人叶乾龙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系讨债产生,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叶乾龙不是纠集者,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辩称,我对非法拘禁第8.9.10笔有异议,这是一起事件,是连续行为,一个白天一个晚上。我参与了,还有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前两笔拘禁的时间是对的,第10笔拘禁的时间是一天。乃吉米丁一直都在,阿合买提走了以后苏某1才来。寻衅滋事第3笔,霸占房屋我不在,第一次去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的,那次我只待了5分钟就出来了,我没有向被害人讨债。第7笔,我参与了,我坐在徐欢车的副驾驶,目的是拦停车辆。第8笔,我没有参与。第9笔,去坟堆我不在,我在宾馆看管乃吉米丁和非法拘禁的8.9.10是同一个晚上发生的事情。从宾馆去连木沁的时候就把我带上了,我也一起去了。我看到徐欢和陈海涛打被害人,我也踢了。
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的辩护人辩称,尼加提·帕尔哈提系从犯、自动投案、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辩称,指控我是恶势力团伙成员没有异议。非法拘禁第2.3.4.5有异议,非法拘禁这三个人我在场,艾某2和马某1是同一天来我的公司,是陈海涛叫来的。我让艾某2找钱,陈海涛等人还不让我走,要求我打欠条,不让吃饭,限制自由6小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有陈海涛、王娟、李兵、严某。这四笔事实,除了担保人其实我也是受害人,我不打条子,也不让我走。寻衅滋事第1笔,在陈海涛的强迫下,一起去了一次被害人单位,有陈海涛、阿不来提江。第2笔,我看到陈海涛殴打哈瓦汗,但是没有听到威胁的话。哈瓦汗是陈海涛打电话叫来的。陈海涛说如果被害人不还钱,就让我还,还威胁我。第5笔,陈海涛强行带我去找萨塔尔,我待的时间不超过一分钟,陈海涛要拿房子抵押债务,萨塔尔要补偿一些装修费,陈海涛不同意。我就只是去了,什么都没干。第8笔,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婚纱店我去过一次。
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因提供担保,被动参加非法拘禁,系从犯,初次被传唤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无前科,无殴打、辱骂被害人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辩称,非法拘禁第6笔,我参与的是去连木沁把亚库甫带到鄯善,二手车交易中心我去了,就在门口站了一会儿我就走了。我不知道他们打算把亚库甫拘禁72小时,我只是担保人。寻衅滋事第4笔,是在老公安局门口,我和陈海涛看到亚库甫开着车,我觉得他骗我还骂我了,我给他做的担保,我就拿手背扇他了。陈海涛和陈利博带他走的。我一共和亚库甫见了两次,一次是我和阿迪力把他从连木沁带上来,一次是在老公安局扇了一巴掌。寻衅滋事第6笔,克依木给我打电话,说陈海涛要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他说我是担保人,想让我去帮他说说话,是他自己来的,然后见面陈海涛就拳打脚踢,我还帮他还了3000元利息。寻衅滋事第10笔,我在,但是我没有威胁他,陈海涛说什么我就翻译什么。陈海涛打了被害人一巴掌,手包砸了。寻衅滋事第11笔,我在场,陈海涛、徐欢、叶乾龙,王玉龙在,陈海涛打人我没有看到,威胁我也没有听到。
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无前科,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辩称,非法拘禁第6笔我没有拘禁他。寻衅滋事第1笔,我去过三次。去的人有陈海涛、陈利博、叶乾龙、买合木提,尼加提和宋沁鑫是晚上来的。寻衅滋事第5笔,我只去过一次,打人属实,房子抵偿的事情我不知道。寻衅滋事第8笔,我去过两次,两次都没有见到人,其中有一次是和陈利博、阿帕尔,他们上楼去找吾甫尔。
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所起作用极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娟辩称,非法拘禁第2.3笔我们是去算账的,我们去了以后才知道还有人在要钱是李兵,当天是艾某2和马某1的贷款下来了,我们没有拘禁他们。寻衅滋事第8笔,去他家那次是陈海涛去乌鲁木齐了,吾甫尔说还钱,我是去拿钱的,我没有踢他。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合伙出资,长期发放高利息贷款。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经常纠集、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等人,使用滋扰、纠缠、拘禁、辱骂、殴打、聚众造势、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陈海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5页、照片。2.王青青、张伟、崔某、张小龙、冯学虎、吾买尔·阿不都热依木、排孜丽耶·艾合麦提、曼沙尔·阿力木、玛依拉·艾合买提、司看旦·艾山、阿不力克木·卡德尔、米日古丽·胡加木尼亚孜、阿合买提·努尔、于启兵、姚飞、克依木·卡得尔、阿布都·斯提尼亚孜、依斯拉木·卡迪尔、吾斯曼·阿巴白克、再南提古丽·加帕尔(米力克汗·吐尔逊)、吾尔叶提·沙地克、阿依古丽·汉木都、米再古丽·胡加木尼亚孜、阿迪力·巴克、艾克拜尔·玉素甫、马海龙、仲新建、罗成龙、古丽尼沙·吾甫尔、吾买尔·阿不都热依木、先里班木·阿不来借款合同;崔某、孔春明、赵平、陈龙、陈利博、袁国成、马某2、阿迪力巴克、依萨克·艾力尼亚孜、阿巴斯江·卡的尔、阿布都瓦力·斯迪克、热依汗古丽·艾莎、阿巴斯·巴拉提、艾某1·吾斯曼、艾克帕尔·加帕尔、白克力·艾合买提、阿不力克木·卡德尔、马合布拜、马合木提、阿某3·尼亚孜、依买尔·迪力木拉提、艾克拜尔·玉素甫、热孜万·海比布、王梅(谢复虎)、王吉增、唐克借据;杜金龙、丁诚、马合布拜、马合木提借款抵押协议;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证实:(1)2018年7月9日从徐欢处扣押×××黑色奔驰C180轿车一辆;(2)2018年8月21日从杜杰处扣押一辆白色福特牌蒙迪欧,车号×××(张某抵押物);一辆枣红色奔驰牌E300,车号×××(张姓老板抵押物);王娟放其处的现金30000元。张保平为法人代表的新疆达人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合法。2.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证实:陈海涛、徐欢、王玉龙、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陈利博、叶乾龙、宋沁鑫、阿迪力·力提甫、尼加提·帕热哈提、王娟,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调取证据清单、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1)2004年5月8日陈海涛因犯盗窃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8日陈海涛因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2013年5月14日徐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2007年12月12日陈利博因犯侮辱妇女罪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3日释放。(4)2016年12月13日宋沁鑫因犯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5日释放。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崔某2018年4月11日给王娟转款800元,4月10日给王娟转款400元;2018年4月8日给王娟转款2000元,2018年3月14日给王娟转款1000元,2018年3月12日给王娟转款1300元,2016年11月9日给王娟转款3200元;2018年1月12日给陈海涛转款800元,2017年3月26日给陈海涛转款3200元。张某2016年2月14日转账给王娟8000元,2016年3月25日转账给王娟1000元,2016年3月19日转账给王娟1000元,2016年4月22日转账给王娟1500元,2016年8月4日转账给王娟10000元,2016年8月1日转账给王娟1000元,2016年4月8日转账给王娟10000元;2016年5月14日转账给王娟3000元。证明陈海涛高利放贷,王娟收钱的事实。5.被告人陈利博、王玉龙的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明:(1)被告人陈利博于2018年7月6日被茫崖行政委员会公安局花土沟派出所抓获,7月11日押至茫崖行政委员会看守所临时羁押,于7月18日移交鄯善县公安局。(2)2019年2月18日21时许,七里河公安分局刑侦直属大队民警在兰州市××里附近抓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公安局2018年7月上网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被告人王玉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户籍地:甘肃省××县。6.鄯善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海涛、徐欢、买合木提·色拉甫、叶乾龙、宋沁鑫、阿迪力·力提甫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分别于2018年3月5日、3月19日、3月22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收押。7.民事判决书:陈海涛诉吾布力卡斯木·艾海提(1807号);陈海涛诉艾某2.吾吉(1808号);严某诉艾某3(1810号);陈海涛诉吾布力卡斯木·艾海提(1809号);
三、证人证言(1)蔡某证言证实:陈海涛曾借蔡某5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向陈海涛借贷的借款人有将车抵押给陈海涛的情况,蔡某帮忙开过抵押车到水利局家属院。2018年1月份,以自己名义在滨沙广场下面的建设银行办理过一张银行卡交给陈海涛和王娟使用。(2)施海霞(陈海涛妹妹)证言证实:陈海涛说过办小额借贷公司但是没办,借贷人向陈海涛借款时有提供抵押车辆的情况。证人的爱人蔡某办过一张建行卡给陈海涛使用。(3)杜杰(陈海涛表弟)证言证实:陈海涛私人放贷收取利息。月利息收取4分。(4)蒲晓荣证言证实:2018年元月,王娟在其家寄存过装有文件夹的箱子,取过一次借条。2018年3-4月,王娟再次将装有借条、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卡包、档案袋等的箱子寄存在其家。6月初王娟过来拿走了上述物品。(5)刑民艳证言证实:2016年4月,将证人母亲黄某位于公路段家属院一个多层二楼通过迪亚尔房产公司以23万元卖于一个在中国人民银行上班的维吾尔族人。2016年7-8月,买房人付房款让证人去拿钱。在人民银行门口,有个带小孩的女的说买房人欠她钱,让证人把买房人卡里的钱先刷她的银行POS机里。之后一起到新城东路建设银行院子,她却取4万元给证人,说剩下的钱是她的了。证人与该女性发生争执,她叫来两个男的,说话难听,还准备打证人被在场的人拦住。最后在迪亚尔房产公司老板协商下,那个女的同意把钱给证人,于是到工商银行那个女的取20万元给了证人,并让证人写了一张收条。那个女的说话甘肃口音,叫来的两个男的高高壮壮的,两个人胳膊上都带有文身,其中一个扎着一个小辫子。穿黑色无袖T恤,胸前写着“武”字,感觉和黑社会一样。(6)孙健证言证实:陈海涛找证人办过三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7年1月17日办理起诉张某和张源清(担保人)26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第二次办理6个案件,第一个陈海涛诉郭小勇和万瑞,起诉金额5万元,利息1.5万元;第二个陈海涛诉卡斯木·沙吉提和担保人吾布力卡斯木·艾海提,金额2万元,月息2%;第三个是陈海涛诉艾某3,金额2万元;第四个第五个陈海涛诉沙塔尔·肉孜、吾布力卡斯木·艾海提;第六个是严某诉艾某34.5万元。第三次说是还有6个案子准备委托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海涛跟证人聊天的时候说过他放贷的月利息是本金的2%到8%不等。
四、鉴定意见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18-10-08出具的新汇会鉴审字[2018]074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经审计结论如下:陈海涛、王玉龙、徐欢、王娟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至2017年底期间发放高利贷276人,610次,发放金额21,408,100.00元,收回本金及利息10,977,059.00元。发放金额21,408,100.00元中,标明陈海涛出资3,957,600.00元、标明王玉龙出资297,000.00元、标明哥出资1,015,000.00元、标明徐欢出资525,000.00元、标明王娟出资346,800.00元、标明程忠出资10,000.00元、标明严出资178,400.00元、标明蔡某出资100,000.00元、标明谢宏德出资100,000.00元,合计6,529,800.00元,其他未标明的我们无法判断出资人。
五、11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陈海涛发放高利息贷款,徐欢、王玉龙系出资人,其余被告曾帮助陈海涛等人讨要高利贷债务。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一)2017年1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买合木提·色拉甫、王娟等人,将被害人艾某3叫至迪亚尔房地产中介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6小时,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艾某3的陈述:第二次2017年1月12日(10:30-17:00),陈海涛又给我打电话叫过来迪亚尔房地产公司,在那儿有陈海涛、王娟、严某、买合木提·色拉甫、热孜万古丽等人,陈海涛他把我和妻子还有马某1关了6个小时。6个小时后放我们走,这过程中陈海涛威胁说“赶快还债,要不然占有房屋”。2.证人证言。(1)证人阿某3·买买提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海涛等人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在迪亚尔房产公司限制证人与其爱人艾某3的人身自由6、7个小时,不还钱不让回家。(2)证人严某证言证实:在迪亚尔房地产公司陈海涛跟买合木提吵架,买合木提又跟艾某2、马某1、商贸中心开店的中年妇女吵架。吵架原因是买合木提给艾某2、马某1、商贸中心开店的中年妇女做担保向陈海涛借高利贷,买合木提做担保的原因是借款人通过买合木提买房子,先从陈海涛借高利贷给房钱,然后再通过抵押房子让买合木提办银行贷款,但是他们借了高利贷后,买合木提一直办不了银行贷款,借款人就还不了高利贷,所以借款人怪买合木提拖延时间,陈海涛又怪他们不还钱。3.被害人艾某3辨认陈海涛、王娟、催债的徐欢、买合木提·色拉甫、催债的宋沁鑫、催债的王玉龙。4.证人阿某3·买买提辨认王娟、陈海涛、严某。5.陈海涛、买合木提·色拉甫、严某辨认艾某3。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买合木提·色拉甫当庭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非法拘禁属实。王娟供述是去算账。(二)2017年1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买合木提·色拉甫、王娟等人,将被害人马某1叫至迪亚尔房地产中介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约12小时,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1证言;2.证人马某2、艾某3证言;3.被告人陈海涛、买合木提·色拉甫、证人严某辨认马某1。4.被告人王娟供述在迪亚尔房地产公司收账算账。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当庭予以供认。(三)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徐欢、陈利博、买合木提·色拉甫等人,将被害人沙某叫至迪亚尔房地产中介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约10小时,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沙某的陈述。2.证人古某努尔·肉素力、丁力强证言。3.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的供述。(四)2017年5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陈利博、叶乾龙、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等人,在被告人陈利博的二手车交易公司,两次非法拘禁被害人亚某约72小时,非法限制被害人亚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被害人亚某被逼无奈,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他人,给被告人陈海涛还债。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亚某的陈述。2.证人赵某、阿不都艾尼·卡德尔证言。3.被害人亚某辨认陈海涛、徐欢、阿迪力·力提甫、叶乾龙、陈利博、阿力木·卡依提;证人阿不都艾尼·卡德尔辨认陈海涛、毛毛(陈利博);证人玉某辨认毛毛(陈利博)。4.陈利博、叶乾龙、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辨认亚某。5.现场笔录;6.被告人陈利博供述证实:2017年5月的一下午,阿力木·卡依提带着连木沁镇开本田雅阁的借款人(亚某)到陈利博二手车交易中心办公室让陈利博看至晚上12点报警脱困。第二天阿力木·卡依提、小宋或叶乾龙、陈利博、阿迪力·力提甫到连木沁找被害人要账,被害人将车抵押给别人还债;7.被告人叶乾龙供述证实:2017年7月,叶乾龙给被害人送饭,陈海涛、陈利博、宋沁鑫、阿迪力在财神二手房车交易公司办公室看管一个维族借款人,第二天早上11点,陈利博、宋沁鑫、叶乾龙到连木沁一个十字路口附近,把这个雅阁车借款人(亚某)和车带回来,借款人把车抵押给别人还债;8.被告人阿迪力的供述:我的伙伴是陈海涛、徐欢、毛毛、龙龙、小宋,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帕尔等人。2017年5月底,阿力木·卡依提把亚库甫(连木沁人)带到毛毛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白天龙龙看他,我也看了亚某一个小时左右,晚上毛毛把他锁在公司。阿力木·卡依提、毛毛和我一起在毛毛的公司连续三天非法拘禁亚某。第四天我们逼迫亚某将自己的雅阁轿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连木沁人,我们拿着3万元在水利局家属楼门前交给陈海涛。(五)2017年6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将被害人党某带至被告人陈利博的二手车交易公司,指使被告人陈利博、叶乾龙将被害人党某看管起来,将被害人党某非法拘禁24小时,非法限制被害人党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次日下午党金凤(党某的姐姐)替其偿还部分债务后方才得以离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党某的陈述;2.证人丁某证言,证实陈利博和他的2个兄弟在财神二手车交易公司里威逼利诱党某还账,拘禁了24小时,在这期间证人给党某送的饭,然后联系党某的姐姐给陈海涛还账,党某才被放出来。3.被告人陈海涛、陈利博、叶乾龙辨认被害人党某。4.被害人党某辨认被告人陈利博、有文身的叶乾龙、陈海涛;5.证人丁某辨认被告人陈利博。6.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陈海涛供述否认拘禁,承认在陈利博二手车交易公司向党某讨账;8.被告人陈利博供述陈海涛带人在二手车交易公司待着找钱,否认拘禁;9.被告人叶乾龙供述:2017年7月中旬一中午,陈海涛让陈利博、叶乾龙、阿迪力·力提甫看管党某,叶乾龙想不起来党某姐姐是第二天下午还是当天下午过来还了部分钱接走了党某。(六)2017年7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被告人王玉龙、徐欢、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阿某1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阿某1累计约48小时,非法限制被害人阿某1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阿某1的陈述;2.证人证言(1)证人乃吉米丁·买买提证言证实:2017年7月证人为阿某1做担保从陈海涛处借高利贷5万元,因未按时还款陈海涛等人将证人和阿某1关在鄯善县新城西路一家宾馆内四天。证人与阿某1被关时,陈海涛等人把苏某1和尤某·依明与证人关在一起,其后让阿某1出去凑钱,把证人和苏某1、尤某·依明三人关了两天。(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6月27日,徐欢订房间,陈海涛结账。阿某1、尼加提·帕热哈提、宋沁鑫入住宾馆101房间,同吃同住,住了3天。查房时发现尼加提·帕热哈提把床垫堵在房间门口睡觉,阿某1一人在房间睡觉,宋沁鑫每天都来宾馆房间,但不过夜。3.王某提供入住登记照片(尼加提·帕热哈提、阿某1、宋沁鑫);4.被告人陈海涛、尼加提、阿力木·卡依提、宋沁鑫辨认阿某1。5.被害人阿某1辨认陈海涛、徐欢。6.证人乃吉米丁·买买提辨认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叶乾龙。7.被告人陈海涛供述对该笔事实予以否认,但其承认跟阿力木·卡依提去被害人家里要账4、5次;8.被告人宋沁鑫供述徐欢让开房间,否认拘禁;9.被告人阿力木供述他们在我公司打了阿某1一巴掌;10.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供述陈海涛、王玉龙、徐欢、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将被害人阿某1拘禁在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一下午二夜,没有殴打行为。(七)2017年7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被告人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约4天,非法限制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陈述,证实陈海涛等人把他和阿某1拘禁4天;2.证人阿某1、苏某2证言;3.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辨认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4.被害人乃吉米丁·买买提辨认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叶乾龙。5.现场笔录。6.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供述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将被害人乃吉米丁·喀迪尔在拘禁在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四天三夜。(八)2017年7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被告人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苏某2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苏某23天,非法限制被害人苏某2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上述实施的证据有:1.被害人苏某2陈述;2.证人乃吉米丁·喀迪尔、艾某4·阿不都、尤某·依明、亚森·买买提、苏某2陈述;3.被害人苏某2辨认陈海涛、陈海涛手下王玉龙、陈海涛手下徐欢、殴打他的是宋沁鑫;4.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辨认苏某2、尤某·依明;5.被告人王玉龙辨认2017年期间自己和陈海涛、徐欢、宋沁鑫、阿力木向连木沁镇的一个维吾尔族借款人要高利贷时,陈海涛和宋沁鑫在鄯善县新城西路一个宾馆内殴打的这个借款人是5号照片的苏某2。6.证人艾某4·阿不都辨认陈海涛;亚森·买买提辨认陈海涛、尼加提·帕热哈提、徐欢。7.现场笔录。8.被告人尼加提·帕尔哈提供述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将被害人苏某2拘禁在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三天。10.被告人王玉龙供述在宾馆陈海涛扇被害人两巴掌,宋沁鑫打了一拳。
二、寻衅滋事罪(一)2017年2月至4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等人,先后多次找到被害人沙某,去其家中、单位讨债,被告人陈海涛使用污秽的语言侮辱被害人沙某,并扇了被害人沙某两巴掌,逼迫被害人沙某归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多次催债过程中陈海涛扇被害人2巴掌;2.证人阿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古某努尔·肉素力(沙某老婆)的证言。3.被告人陈利博、宋沁鑫、叶乾龙、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尼加提·帕热哈提、证人阿某2辨认沙某。4.证人古某努尔·肉素力辨认陈海涛的妻子王娟。9号是来讨债的王娟的弟弟(王玉龙);第7号是来讨债陈利博;第11号是来讨债的宋沁鑫;第8号人是来讨债的叶乾龙;第7号人是来讨债的阿迪力·力提甫;第6号人是陈海涛;证人阿某2辨认沙某;5.鄯善县公安局的接收证据清单。(1)沙塔尔·肉孜向鄯善县迪亚尔房地产公司写的一份条子。内容:“沙塔尔·肉孜向迪亚尔房地产公司受到房产证、交税单等材料,跟房地产公司任何关系都结束”。(2)一份保证书。证实:买合木提·色拉甫力给沙塔尔·肉孜做担保从陈海涛处借款。(3)一份民诉状。证实:陈海涛起诉沙塔尔·肉孜。5.书证:一份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一份开庭笔录。三份借据。刑事裁定书1份,证实:陈海涛持被害人沙某写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中止诉讼。6.现场笔录。7.被告人陈利博供述参与讨债。8.被告人宋沁鑫供述陈海涛纠集其参与讨债。9.被告人叶乾龙供述陈海涛纠集其去被害人母亲家催债。10.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供述陈海涛纠集其参与讨债。11.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供述提供担保,参与讨债;12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供述陈海涛纠集其参与讨债;(二)2017年3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纠集徐欢、买合木提·色拉甫等人,多次将被害人哈瓦汗·托乎提叫至鄯善县迪亚尔房地产经纪公司,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讨要高利贷债务。其中有一次,被告人陈海涛扇了被害人哈瓦汗·托乎提一巴掌,威胁哈瓦汗·托乎提说:“如果你不还钱,我就把你的照片放到滨沙商场的大屏幕上”。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哈瓦汗·托乎提的陈述:证实陈海涛扇了其一巴掌。2.证人阿某2、吾斯曼·玉素甫、热孜万古丽·艾合买提证言。3.被害人哈瓦汗·托合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放贷人是陈海涛;陈海涛的妻子王娟;陈海涛手下一起催债的毛毛(陈利博);迪亚尔房地产公司的买合木提·色拉甫;和陈海涛一起催债的叶乾龙;证人阿某2辨认哈瓦汗·托乎提;4.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王玉龙、证人阿某2、严某辨认哈瓦汗·托乎提;5.书证:(1)一份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证实:被害人哈瓦汗·托合提、买方和迪亚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两份借据单证实:被害人哈瓦汗·托合提向陈海涛借款25万元、2万。(3)一份借款抵押协议证实:被害人哈瓦汗·托合提与陈海涛签订借款抵押协议。(4)一份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证实:估价的房子价值464277元的事实。(5)一份收条证实,被害人哈瓦汗·托合提出具收款25万元。6.被告人王玉龙供述证实陈海涛辱骂被害人哈瓦汗·托乎提;7.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供述陈海涛讨债中扇了被害人一巴掌。(三)2017年3月至11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宋沁鑫、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先后多次到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家中滋扰,追讨高利贷债务,将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及其妻子温某·阿吾提逐出家门,被告人陈海涛等人霸占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的房屋。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的陈述;2.证人温某·阿吾提的证言。3.被告人徐欢、叶乾龙、宋沁鑫、尼加提·帕尔哈提辨认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4.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辨认陈海涛、徐欢、宋沁鑫。5.现场笔录。6.被告人徐欢供述证实,2017年9月,徐欢、宋沁鑫、叶乾龙去水利局家属楼催债,借款人老婆把房子钥匙了徐欢,徐欢给陈海涛说了这事后,陈海涛让把房子的门锁换了。7、被告人宋沁鑫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徐欢、叶乾龙、宋沁鑫在西游酒店对面的阿娜尔汗餐厅、水利局家属院二次演双簧向被害人帕尔哈提·尼扎木要账。第三次徐欢、宋沁鑫、尼加提到被害人水利局家属院的家中要账,碰见其他要账的人。8、被告人叶乾龙供述证实,2017年8月,徐欢、叶乾龙、宋沁鑫三次去借款人帕尔哈提·尼扎木家里要账,让借款人搬出家换门锁。9、被告人尼加提·帕尔哈提的供述证实,尼加提·帕热哈提、徐欢、宋沁鑫和阿力木·卡依提去帕尔哈提·尼扎木家里要账,徐欢给被害人说你们再这样拖就把被害人家的门锁换掉。(四)2017年5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殴打被告人亚某一巴掌,之后将其强行带至故乡房地产公司,逼迫被害人亚某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证实,2017年5月27日,陈海涛、陈利博、徐欢、阿迪力·力提甫等人来被害人家催钱,被害人说没钱,他们就带被害人去陈海涛办公室,辱骂、拘禁被害人两天2.证人阿不都艾尼·卡德尔证言证实,因亚某到期未还款,阿力木·卡依提在公司门口打了亚库甫一巴掌,并把他带到了公司里。3.被害人亚某辨认阿力木·卡依提;阿不都艾尼·卡德尔辨认陈海涛、毛毛;玉某辨认毛毛。4.证人玉苏甫·卡依提证言证实2017年5-6月份左右,在故乡房地产公司前,阿力木·卡依提打了亚库甫一巴掌。5.被告人陈利博、叶乾龙、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辨认亚某。6.现场笔录;7.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供述自己在公司门口打了亚某一巴掌。(五)2017年年初至5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等人,先后多次找到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在萨塔尔·伊买尔家中、辟展乡英也村坟堆附近等地,殴打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逼迫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偿还高利贷债务。其中一次被告人陈利博打了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两巴掌、叶乾龙打了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一巴掌。后经鉴定,萨塔尔·伊买尔右胸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证实萨塔尔·伊买尔从陈海涛媳妇王娟处借了20万元,写了22万元的借条,因未按时还清所款的高利贷债务,王娟,陈海涛多次催要高利贷债务,陈海涛、龙龙、毛毛、阿迪力·力提甫、小宋等人多次辱骂、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萨塔尔·伊买尔还款并让被害人改借条,还强迫被害人将房屋卖给陈海涛抵债。2.证人阿某2证言,证实在辟展乡英也村坟堆附近等地,陈海涛等人殴打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逼迫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偿还高利贷债务。3.被告人叶乾龙、陈利博、宋沁鑫、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辨认萨塔尔·伊买尔。4.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辨认出陈海涛、宋沁鑫、叶乾龙、徐欢、王娟、王玉龙、陈利博等人;证人阿某2辨认宋沁鑫、萨塔尔·依买尔;5.书证:(1)房屋买卖合同证实:被害人萨塔尔·伊买尔与陈海涛签订买卖合同,萨塔尔·伊买尔通过迪亚尔房地产公司与陈海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陈海涛。(2)收条、证明证实:买合木提·色拉甫收取萨塔尔·伊买尔处统建楼2-4单元402室房款18万元。(3)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萨塔尔·伊买尔右胸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4)房屋所有权证证实:五区新城南路东侧台台市场统建楼1-1-402室房子所有权是萨塔尔·伊买尔。5.协议书证实:萨塔尔·伊买尔给买合木提·斯拉甫出具2.4万元借条。(5)民事诉状一份证实:买合木提·色拉甫持萨塔尔·伊买尔所出具的借条提起诉讼。6.被告人陈海涛供述叶乾龙推被害人一下,陈利博殴打被害人。7.被告人徐欢供述将被害人带至戈壁滩殴打。8.被告人陈利博供述叶乾龙打一巴掌,自己打了两下。9.被告人叶乾龙供述殴打被害人。10.被告人宋沁鑫供述去被害人家中讨债,在被害人家中、英也村墓地殴打被害人。11.被告人阿迪力供述去被害人家中讨债,陈利博、宋沁鑫、叶乾龙打了被害人;12.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供述讨债时被害人被陈利博、叶乾龙殴打;(六)2017年6月底,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陈利博、阿力木·卡依提,将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叫至鄯善县故乡房地产中介公司,被告人陈海涛打了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一巴掌,被告人陈利博对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拳打脚踢,逼迫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克依木·卡得尔陈述;2.被害人辨认陈海涛、陈海涛妻子王娟、毛毛陈利博、阿力木·卡依提;3.阿力木·卡依提辨认克依木·卡得尔;4.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供述在故乡公司办公室陈海涛、陈利博殴打被害人。(七)2017年7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安排被告人徐欢、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在七克台高速公路上随意追逐、拦截被害人金某的车辆,在七克台高速公路出口处,强行将被害人金某的车辆截停后,双方发生争吵、撕扯行为,被告人徐欢等人逼迫被害人金某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证人陶某、曹某证言。3.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7年7月22日14时02分,陶某报警称金某和徐欢在七克台高速公路路口处打架,处警的事实。4.被告人徐欢、尼加提·帕热哈提、宋沁鑫辨认金某;5.被害人金某辨认陈海涛、徐欢。6.被告人徐欢供述:其出资此笔放贷,他与尼加提·帕热哈提在高速路出口堵截金某。7.被告人宋沁鑫供述送水,协助堵车;8.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供述与徐欢、宋沁鑫三人驾驶两辆车在七克台高速路上拦截被害人车辆,其后发生纠纷。(八)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海涛、徐欢、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买合木提·色拉甫、阿迪力·力提甫、王娟,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三五成群,先后多次在迪亚尔房地产经纪公司、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家中、鄯善鹏博商厦东门婚纱店、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母亲家中,找到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催讨高利贷债务。其中,被告人叶乾龙打了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后脑勺一下;在婚纱店讨债时被告人宋沁鑫打了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一拳;在逼迫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将40亩地葡萄地抵押偿还债务未果后,继续辱骂、殴打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的陈述证实:陈海涛扇了2巴掌,如果不还钱,小龙住他家房子,吾甫尔没说什么,小龙跟其进他家住3天。婚纱店胸部被捶一拳。2.证人阿某3、夏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海涛、陈利博、叶乾龙、宋沁鑫辨认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4.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的辨认出借款的陈海涛;催债过程中打被害人的毛毛陈利博;催债过程中,在夏丽帕店里打被害人的宋沁鑫;住被害人家的小龙;催债过程中踢被害人的王娟;来讨债的徐欢、买合木提·色拉甫,催债时戳被害人的陈利博。5.书证:(1)民事调解书2份证实:经法院调解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偿还买合木提·色拉甫借款本金和利息。(2)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证实: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的妻子阿某3·吾买尔、买方和迪亚尔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6.被告人陈海涛供述多次讨债。7.被告人徐欢供述其与王娟去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家中讨债;去婚纱店讨债;8.被告人陈利博的供述陈海涛安排陈利博、阿迪力·力提甫、宋沁鑫、叶乾龙找被害人要账5-6次。9.被告人叶乾龙供述讨债过程中,宋沁鑫打了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胸部一拳,自己按陈海涛安排在被害人家住了3天。10.被告人宋沁鑫供述在婚纱店打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一拳。11.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供述,讨债中陈海涛辱骂被害人。12.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供述去被害人家中、母亲家要账2次。13.被告人王娟供述和徐欢去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家中要账一次。(九)2017年7月底至8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尼加提·帕热哈提等人,找到被害人尤某·依明、苏某2,将二人拉至英也尔村戈壁滩坟墓区,殴打二人,其中被告人宋沁鑫对被害人尤某·依明拳打脚踢。之后又将被害人尤某·依明、苏某2拉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在宾馆内再次殴打两名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徐欢扇了被害人尤某·依明两巴掌。当晚,被告人陈海涛等人又将二名被害人带至连木沁镇找钱还债,被害人尤某·依明偿还部分债务后,回到家中。被害人苏某2因无钱还债,被告人陈海涛扇了被害人苏某1·胡加木牙孜几巴掌、并踢了两脚,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踢了被害人苏某1·胡加木尼牙孜两脚,之后被告人陈海涛等人又将被害人苏某1·胡加木尼牙孜带至鄯善县新城西路豪杰宾馆,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尤某·依明、苏某2陈述;2.证人艾某4·阿不都、亚森·买买提、乃吉米丁·喀迪尔证言;3.被害人苏某2辨认王玉龙、陈海涛、陈海涛手下是徐欢、殴打他的宋沁鑫;4.被害人尤某·依明辨认出陈海涛;王玉龙;宋沁鑫;徐欢;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5.被告人陈海涛、王玉龙辨认苏某2;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辨认苏某2、尤某·依明;被告人徐欢、宋沁鑫辨认尤某·依明。6.证人亚森·买买提辨认陈海涛、尼加提·帕热哈提、徐欢。7.证人艾某4·阿不都的辨认6号为陈海涛。8.被告人陈海涛供述跟阿力木·卡依提去尤某·依明家里要账一次;9.被告人徐欢供述,找到借款人担保人后将其带至鄯善县县城,当晚曾去家里要账,第二天中午又去家里要账;10.被告人宋沁鑫供述徐欢在石材厂后戈壁扇被害人两巴掌;11.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供述在豪杰宾馆陈海涛、徐欢殴打尤某·依明,去连木沁家中要债时陈海涛、徐欢殴打苏某2;12.被告人王玉龙供述陈海涛、宋沁鑫殴打被害人,陈海涛扇苏某2两巴掌。(十)2017年8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宋沁鑫、陈利博、阿力木·卡依提等人,找到被害人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将其带至鄯善县水泥厂晾房附近,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偿还高利贷债务。其中一次被告人陈海涛打了被害人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一巴掌,并用手包砸他。认定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陈述被打。2.证人依明尼牙孜·尼牙孜证言;3.被告人陈利博、宋沁鑫、阿力木·卡依提辨认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4.证人依明尼牙孜·尼牙孜辨认陈海涛;5.现场笔录。6.被告人陈海涛供述跟阿力木·卡依提找被害人要账一次;7.被告人陈利博供述与阿力木·卡依提、陈海涛殴打被害人;8.被告人宋沁鑫供述和阿力木·卡依提去找被害人要账一次。9.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供述陈海涛、陈利博在水泥厂晾房殴打被害人。(十一)2017年8月一天晚上,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阿力木·卡依提等人,到鄯善县西州小区找到被害人伊某牙孜·尼牙孜,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催讨高利贷债务。其中被告人陈海涛打了被害人伊某牙孜·尼牙孜一拳,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事实证据有:1.被害人依明尼牙孜·尼牙孜陈述陈海涛打一拳,把采的药材拿走了。陈海涛说若不还钱打断腿。2.被害人依明尼牙孜·尼牙孜辨认陈海涛;3.被告人徐欢供述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阿力木·卡依提等人去被害人家要过账;4.被告人王玉龙供述陈海涛打被害人一拳;5.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供述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宋沁鑫、阿力木·卡依提等人去被害人家要过账,陈海涛殴打被害人。(十二)2017年12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王玉龙,在鄯善县黄金路截停被害人艾某1·吾斯曼的车,强行将其带至被告人陈海涛的车内,被告人陈海涛揪着被害人艾某1·吾斯曼衣领,在其脸部打了两拳,被告人王玉龙扇了其一耳光,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艾某1·吾斯曼陈述;2.被害人艾某1·吾斯曼辨认陈海涛、王玉龙;3.现场笔录;4.被告人王玉龙供述陈海涛在自己车里打了借款人脸上两拳,王玉龙拍借款人脸一下。(十三)2018年2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等人,找到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被告人陈海涛扇了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一巴掌,踢了其一脚,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的陈述。2.证人牙森江·木合买提证言证实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被王玉龙踢了2脚,牙森·买买提借给阿合买提·努尔4万还债。3.被告人陈海涛、王玉龙辨认阿合买提·努尔;4.被害人阿合买提·努尔、证人牙森江·木合买提森辨认陈海涛、徐欢、王玉龙;5.现场笔录;6.被告人陈海涛供述打被害人一巴掌;7.被告人徐欢供述去要账一次,否认打;8.被告人王玉龙供述与陈海涛、徐欢去要账时,陈海涛在借款人后脖子上打一巴掌,踢一脚,王玉龙和徐欢在一边看着。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海涛在向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催讨高利贷债务未果后,其授意被告人叶乾龙在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位于××县的家中住了三天,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吾甫尔陈述证实,讨债过程中,陈海涛扇了其2巴掌,还说如果不还钱,叶乾龙就住他家房子,被害人没说什么,叶乾龙在其家住了3天。2.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的辨认出住其家的叶乾龙;催债过程中踢他的王娟;来讨债的徐欢。3.被告人陈海涛、叶乾龙辨认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4.被告人叶乾龙供述按陈海涛安排入住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家三天。另查明,2016年10月,为强索高利贷债务,被告人陈利博先后将被害人张某带至鄯善县老天城宾馆、岔路口朋友主题商务宾馆、天马小区和善源宾馆等地,非法拘禁约15日。期间被告人陈利博安排顾某1(另案处理)在老天城宾馆看管被害人张某五天。二人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认定此笔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证人顾某1、谢某、顾某2、李某等人证言。证人顾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中旬左右,证人为找陈利博说证人担保的房子被辛保星占掉的事来到老天诚宾馆,陈利博让证人跟张某多住几天,还说张某欠他十几万,别让张某一个人出去。证人答应陈利博跟张某住了7-10天左右。期间张某老婆和哥哥来让张某跟他们走,证人没有阻拦就给陈利博打电话了,陈利博说先别让他们走,等一会他过来。张某跟他们走到宾馆大门的时候,陈利博过来拦住他们,说张某欠他钱,必须想办法还钱,不然就不能回家。过了一会陈利博和张某回到房间。期间没有辱骂、殴打行为。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6年7、8月左右,张某被陈利博关在老天诚宾馆,大概半个月后转移到岔路口的朋友主题宾馆关押了半个月左右,在此期间叫来了一姓胡的小伙子看着张某。半个多月后,陈利博带着张某、小胡又转移到天马小区里面的一家宾馆内关押了十天左右又回到了朋友主题宾馆,每天不让张某离开。跟陈利博一起的一个人叫顾某1。证人顾某2(张某前妻表弟)证言证实:2016年的某天,证人与表姐李某去天城宾馆找张某,陈利博说张某欠钱,不还钱不让走。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左右,张某给证人打电话说他在天诚宾馆,让去救他。证人与表弟顾某2一同来到天诚宾馆,有一男一女在一个标准间看着张某,证人等人带着张某走到宾馆大厅门口的时候陈利博开着一辆越野车过来了,说张某欠他们钱,把钱还了才能把张某带走,不然张某不能走,张某留在了天诚宾馆。3.证人顾某2辨认毛毛是陈利博,和张某同住一个房间的人是顾某1;李某辨认毛毛就是陈利博,在天诚宾馆看管张某的人是顾某1;李爱敏辨认来和善源宾馆找张某要账的小伙子是陈利博;4、被告人陈利博辨认张某;张某辨认陈利博。5.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为强索高利贷债务,纠集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等人采用非法拘禁、聚众造势、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强行滞留他人住宅等手段强索债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案件特征,应以恶势力犯罪案件从严惩处。被告人陈海涛、徐欢、王玉龙共同出资,合伙给他人发放高利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海涛系纠集者。被告人陈海涛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与本案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欢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沁鑫、陈利博、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王娟为陈海涛等人纠集的讨债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沁鑫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徐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玉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沁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利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乾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1名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第12笔因辱骂殴打仅有被害人陈述,未予认定。寻衅滋事第8笔指控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参与无证据证明,未予认定。对于被告人陈海涛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至五笔非法拘禁后果不应由陈海涛承担,因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同案犯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海涛系非法拘禁高利贷借款人的指使者并参与非法拘禁行为,该辩解意见与案件证据及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陈海涛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徐欢辩护人辩称徐欢系从犯,因徐欢系出资与陈海涛合伙发放高利贷,其本人参与并组织实施了部分暴力讨债行为,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徐欢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及团伙的全部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辩称徐欢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玉龙的辩护人辩称王玉龙系从犯,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同上。辩称王玉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案件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宋沁鑫、叶乾龙、尼加提·帕热哈提、买合木提·色拉甫、阿力木·卡依提、阿迪力·力提甫的辩护人辩称上述被告人系从犯和不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叶乾龙的辩护人辩称非法拘禁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叶乾龙按陈海涛安排在被害人吾甫尔·阿不都热合曼家滞留三日,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利博辩称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意见,与案件事实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娟辩称不构成犯罪,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娟参与犯罪活动次数较少,所起作用较小,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二〇一九年第十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海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31年3月4日止,已折抵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7月8日刑期4个月4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已折抵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7月8日刑期1个月21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玉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已折抵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5日刑期8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宋沁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已折抵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8日刑期1个月17天。)五、被告人陈利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已折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8日刑期8天。)六、被告人叶乾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已折抵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8日刑期1个月17天。)七、被告人买合木提·色拉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已折抵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7月8日刑期1个月21天。)八、被告人尼加提·帕热哈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九、被告人阿力木·卡依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十、被告人阿迪力·力提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已折抵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8日刑期1个月16天。)十一、被告人王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刘晶晶
审判员 加乃提古丽·阿不都
审判员 索丽霞
二○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代婷附: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