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9民初671号之一
原告:郝中旗,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
被告:王付根,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郝中旗与被告王付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沛珍
人民陪审员 武景华
人民陪审员 夏玉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