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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9民初671号之一

郝中旗与王付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中旗;王付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9民初671号之一

原告:郝中旗,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

被告:王付根,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郝中旗与被告王付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沛珍

人民陪审员  武景华

人民陪审员  夏玉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义 来自